轮候查封能阻却首封法院以物抵债的执行行为吗?
万益资讯2023-04-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由首先查封该财产的法院依据查←封该财产的案件进行处分。在处分不动产中,若首⊙封法院裁定该不动产以物抵债,轮候查封权利人能▆否阻却法院以物抵债裁定的执▂行?在实务操作中,又该如何▓处理呢?下面,笔者将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图片来源:Stockvault 《中国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孟某某与曹某、南通大风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异4号 江苏高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南通大风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大风公司”)、上海某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业公司”)、曹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大风公司名下南通市港闸区苏通国用(2010)第0208010号『土地使用权,后对该土地使用权在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申请,江苏高院作出(2014)苏执字第00017-13号执行→裁定,裁定将土地使用权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5667.2064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孟某某所有。 中国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大江公司”)因与大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南通中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通中仲保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风公司名下南通市港闸区苏通国用(2010)第0208010号土地使用权。大江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要求终止执行。 一、尽管大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且请求停止对大风公司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但其异议本质上为执行行为异议而非案外↓人异议,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以@ 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进行审查。故大江公司作为〖轮候查封权利人对执行法院以物抵债裁定提出√的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 二、大江公司作为轮候查封权利人主张阻却本院以物抵债裁定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ζ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本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对大风公司案涉土地使用权予以首封,后大江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查封大风公司资产,南通中院据此于2015年9月7日轮候查封了大风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在◥本院已经评估、拍卖且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使用权已经处置完毕,轮候查封均失去法律效力,大江公司作为轮候查封权利人主张停止本院以物抵债裁定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樊某某、赵某某与咸阳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某某、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执异1063号 2015年6月9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在樊某某诉咸阳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兴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秦民初字第01553号公告,查封了咸阳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小区房屋共计33套,及咸国用(2014)165号土地使用权,该次查封为位居第五的轮候查封。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西安中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咸阳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某某与咸阳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某某、姚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被执行人咸阳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已保〇全查封的39套房产以13,165,335元抵偿所欠赵某某的全部债务。西安∞中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陕01执1135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咸阳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某小区的39套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抵偿咸阳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某某、贾某某所欠赵某某的债务13,165,335元。 樊某某对西安中院的以物抵债执行行为不服,向西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樊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以物抵债的执行行为违法,损害了其在先因诉讼保全享有的权利。经查,虽然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涉案土地的查封在本院以物抵债之前,但该查封为轮候查封,即查封时并不产生查封的法律效力。本案审查中,涉案土地上的全部查封,包括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轮候查封均已解封,故本院以物抵债的执行行为并不违法,樊某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34条规定,执行异议分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对首封法院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提出异议针对的是以物抵债的≡这一执行行为,并未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属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9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卐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26条第1款规定,轮候查封实际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正式查封的效力解除后⊙,轮候查封方才按照顺位转化为正式查封,具有查╱封法律效力。同时,上述规定第27条第2款阐明,执行标的经裁定以物抵债后」,查封自动Ψ解除,但此时标的物已不属于执行标的,顺位的轮候查封无法再对其产生查封效力,故该轮候查封自始未生效。 故轮候查封权利人无法以有轮候查封为由阻却首封法院以物抵债裁定的执行。 那么轮候查封∞的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508条的规定,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于执行标的用于以物抵债却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55条的规定进行受偿。首先应由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进行受偿,如抵债财产价值(流拍保留价或变卖价)低于或等于优先受↘偿债权金额,则优先受偿权人不必补交差额,该财产执行完毕;如抵债财产价值高于优先受偿权金额,则优先受偿ξ 权人需补交相应差额,由其他后序顺位债权人依法分配受偿。在均为普通债权人的情况下,可协商由●其一债权人接受标的物进行抵债,并补交抵债标的超出经计算后该债权人依法分配可受清偿【债权的款项,其他债权人再对该款项进行分配。 轮候查封的权利人虽然不能阻却㊣首封法院以物抵债的执行,但仍能通过其他方式争取相应的合法权益,但具体采取怎么的措施维护权益需结合案件的情况进行研判确定。如您在这方面有疑问的,敬请联系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我们将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Ψ,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 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ξ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条第一款:“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55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黄文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 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阙浩博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民商事纠纷。